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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

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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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 -----------------------日期:附件 2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服务区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服务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要求,使区域各方行为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可遵循,特制定《大学城临时公共服务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服务区业主、租户与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约束力涉与管理者、业主与租户的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与其附件,与依据本公约给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第一章定 义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1.1公约——指本文件与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给予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则。1.2地块——指根据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而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土地。1.3服务区——指坐落于大学城中心区的两处临时公共服务区,其中北区占地约 11 万平方米,南区占地约 6 万平方米。1.4业主——指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1.5公共地方——指业主根据公约指定服务区的公共地方与业主根据公约第四章第 5 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服务区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垃圾房、车道、脚踏车停放处、公用车辆停泊与起落货区域、走火通道、走廊、楼梯、共用卫生间、避难层、配电房与消防设备控制室与为该服务区业主、租户与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与业主保留之地方。1.6公共设施——指为该服务区的公众利益而在服务区所属地块围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公用卫生间设备、公共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排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与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与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1.7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服务区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1.8保留地方——指业主拥有或仅供业主使用之服务区部分。1.9管理者——指业主经招标选定的广电物业管理。1.10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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