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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与培训知识大全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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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法律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经营性和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广告监督管理,并在 HD315 网站建立"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区、县分局(含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网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备案;(三) 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四) 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管理技术和设备。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 在 HD315.gov.cn 网站上办理备案登记后,贴有备案标识的网站首页打印件;(二) 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四) 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五) 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广告监测措施;(六) 《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2 份(有效复印件);(七) 《广告审查员证》2 份(有效复印件);(八) 广告价目表。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已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经营网络广告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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