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粤环〔2024〕99号关 于 印 发 《 省 重 点 污 染 源 在 线 监控 系 统验 收 管 理 规 定 》 与 相 关 验 收 技 术指 南 的 通 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规我省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与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反映。附件:1 .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2 .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3 .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与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南二○○八年十月十日主题词:环保 在线监控 验收 规定 通知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 年 10 月 13 日印发省 重 点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验 收管 理 规 定第一条为规我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辖区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监控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在线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视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附件一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在线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的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第五条 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测设备验收技术规,实施验收比对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检测评估工作实施指导;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与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平台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