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第三条 除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的地区外,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点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舞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第四条 根据药品类别实行分类交易:(一)议价品种:非医保目录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管制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实行集中挂网议价交易。 (二)谈判品种:国家与省谈判目录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交易。(三)定点生产品种: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四)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五)竞价品种:除上述四类品种以外的药品,实行双信封制竞价交易。 第五条 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第二章 报名与审核第六条 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与《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 GSP 证书》与《营业执照》。(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规企业黑。省药品非诚信交易管理根据《省医疗机构药品非诚信交易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进口品种由国(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加报名。第九条 生产企业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企业资料:1.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 GMP 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