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与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实行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行为发生地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一样或者相似的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样。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统一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