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截止日期:2024 年2 月 5 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燃气管理,法律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桔梗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进展与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燃气储备制度,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严重,安全生产没有主次)第五条(行业管理)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法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燃气进展规划,指导全省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市、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规划配套) 城乡建设应当依据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进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项目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技术法律规范)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并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省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设备和产品目录,供使用者免费查阅。第九条(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在管道燃气覆盖区域范围内不得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管道供气装置。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