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企业行为量化管理第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 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同意即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切坡、高大模板、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十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未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的。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 1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法律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实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