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在 XX 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 X 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 XX 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XX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 X 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 XX 公司或股份 XX。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X 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 X 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 XX 公司或股份 XX。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XX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 XX 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 X、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 2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申请前连续 3 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 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 300 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 万元〕以上。假如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 2 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