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全省深化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风险排查管控”),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我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24〕406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风险排查管控工作是指对涉安全生产领域各类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围见附件 1)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工作。第三条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本指南提出了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组织分工、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风险管控以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要求,旨在规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基本工作流程,提高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已有风险排查、分析与评级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域,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第六条 省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风险排查管控工作,并将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容。 第七条 省有关单位和中直驻粤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管控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方案和指导性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查的责任主体、围、风险点、危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各个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二)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排查管控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的风险排查管控报告。铁路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民航安全监管局等中直驻粤单位负责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分析、评级和管控工作。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落实省关于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的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汇总本辖区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本辖区风险点、危险源等级,编制辖区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清单和风险排查管控报告并上报。(二)组织绘制风险点、危险源分布电子图,标注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等基础信息。(三)根据风险评级结果,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