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根据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 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 统一标准,法律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 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 60 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 0.25 张/每千人口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 2 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 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 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 1000 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 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 500 元/m2以内。 第七条 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 1 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 2 规定。 三、建筑要求 第八条 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纳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 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 0.45m。 第十三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纳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纳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纳干净、耐腐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