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条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与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容由按子目计算的项目和按系数计算的项目两部分组成。(一)按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如下:1. 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2. 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独立挡板;3. 围尼龙编制布;4. 现场围挡;5. 现场仅设置的卷扬机架。(二) 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容详见附表一,各专业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二。第五条 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或编制投标最高报价时,应当依据现行计价依旧的规定计取上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编著投标报价时,应在招标人按规定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标准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常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但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费用总额的 90%。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联名支付专用账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使用计划、银行存款凭证与施工单位预付费用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并明确组成项目和相应金额,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第九条 存入专用账号的安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