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与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与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时,应当与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与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镇街和村委会、居委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义务]鼓舞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小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