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别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 25 米以上,环境洁净。 第五条 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与数量相适应。进餐人数 100 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 30㎡;100 人以上者,每增加 1 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 0.2——0.5㎡。 第六条 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与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 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 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纳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 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九条 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 2 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 第十条 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与食用具存放柜。 第十一条 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