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民代理情况调研报告省律协维权委公民代理诉讼是相对于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它是基于特定关系,由委托人委托那些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一种代理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一种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合同而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和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和调整。根据省律协《关于开展公民代理调研活动的通知》,省律协维权委粤西调研组 2024 年 11 月在省各市开展有关调研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背景(一)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代理诉讼制度均有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举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进一步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举的人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与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对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举的人,以与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非法、合法的法律变迁。1、2024 年律师法修改前关于公民有偿代理属于行为关于公民代理能否收费问题,在 2024 年《律师法》修改之前,理论与实务界均十分明确,严禁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1996 年律师法颁布前,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就对公民代理收费行为作出了一系列的禁止规定。如 1992 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第 3条“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