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别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纳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与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围,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实行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用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