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市政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暂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为了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实行措施进行自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常青市政工程公司与公司所属分公司、施工处、直属项目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条 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第四条 常青市政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成 员:办公室、工程部、科技部、行政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室负责人与分公司、施工处、直属项目部经理。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部:办公室主任:工程部长第五条 常青市政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体系图》师 公 司 总 经 理公 司 总 工 程 师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公 司 项 关 部 室办 公 室工 程 部科 技 部人 力 资 源 部行 政 保 卫 部工 会分 公 司 —— 施 工 处 —— 直 属 项 目 部在 施 工 程 施 工 现 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施 工 技 术 管 理 人 员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机 械 设 备 管 理 人 员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人 员消 防 保 卫 管 理 人 员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单位领导全面负责,主管领导负责具体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公司应急救援组织系统各部室与工会参加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分公司、施工处、直属项目部设立的应急救援组织实施事故的救援工作。第七条 各分公司、施工处、直属项目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具体包括:项目经理,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技术生产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消防保卫专职人员,现场急救应急控制抢险救援所必需的水、电、材料、机具设备操作的专业人员与运输车辆。第八条 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应具备现场救援和抢救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第九条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常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工作。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