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发〔2024〕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法律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法律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工作。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产权关系和对相关责任人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讨论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子企业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跟踪督查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第八条 市国资委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财务决算及专项审计、根据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