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依据水电站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应遵循《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8)、《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法律规范》(DA/T 28—2024)、《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原国家电力公司 2001 年版)、《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82]50号)。第二条职责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分别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工程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各施工单位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归档资料,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各工程项目的业主管理机构移交,并由各工程项目的业主管理机构存档。第三条收集范围凡是反映与水电站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工程建设项目成套档案。资料收集范围见附件一。第四条文件材料质量要求4.1 文字材料用 A4(70g 以上)幅面纸打印,纸质优良,线条、字迹清楚;图样清楚,图标洁净,签认手续完备。4.2 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4.3 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红条和影像的清楚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的要求。4.4 声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4.5 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第五条竣工文件的编制5.1 竣工文件编制要求5.1.1 标段工程施工及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标段工程竣工文件。5.1.2 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核。5.1.3 根据附件一及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收集所缺少的重要文件;文件数量未满足合同规定份数的,应按要求复制补齐。5.1.4 对施工文件、施工图及设备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和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标注到相应的文件上。5.1.5 与施工图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和材料变更与竣工图编在一起。5.2 竣工图编制要求5.2.1 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5.2.2 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楚、法律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标段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5.2.3 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5.2.4 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上更改,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5.2.5 图面变更面积超过 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