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日期: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逻辑严谨,结构清楚,用词简明,规定明确。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第二章 标准构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容: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4、前言;5、目次。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3、技术容。三、补充部分1、 附录;2、 标准用词说明;3、 引用标准名录。第二节 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T 50×××-20××”表示。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纳“标准”、“规”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容:一、标题与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纳“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