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日期: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加速与国际惯例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工 程 建 设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 工 作 程 序 和 管 理 关 系 。 第三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水电、火电工程建设项目以与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统称相关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方有关工 程 建 设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另 有 规 定 的 , 适 用 其 规 定 。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与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树立“尊重人、关怀人、爱护人”的企业经营理念,坚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为员工提供防护保险措施”的安全防护指导思想,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规职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依据国家、行业与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第六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与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级行政副职与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