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施工索赔论文 本文所称的“工程师”在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在美国、香港称为“建筑师”,在英国称为“咨询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其统一称为工程师。 尽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的究竟地位如何,是业主的代理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裁决人,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这也给建筑工程纠纷争议的解决和案件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本文作者在国内外合同文本及工程惯例比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并阐明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工程师地位应有的理解――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其作出的决定(或处分性签证)对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最终约束力。 一、典型的工程纠纷,耐人寻味的工程师地位 座落在上海市××路口的某三十六层涉外办公大楼由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1995 年 11 月,经议标程序,房地产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香港某施工企业为该大楼上盖工程总承包人。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采纳经房地产公司修改后的香港建筑工程合同文本。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 5111.6 万美元,开工日期为 1995 年 11 月 28 日,竣工日期为 1998 年 4 月 11 日;设计单位为某国际公司,设计单位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如提供设计图纸、进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竣工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此外,合同还约定了估算单位和质监单位为上海 E 监理公司,二者配合设计单位的工作。 由于设计变更、延误支付进度款等原因,上盖工程于 1998年 11 月 1 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约 400 万美元的工程款,施工企业在反复催讨无着的情况下,于 1999 年 5 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延期延长所致损失,诉请金额总计 715.8 万美元。同时,房地产公司也以工期拖延、质量缺陷及未完工程为由提起诉讼,诉请金额总计 582.3 万美元。其中两项主要争议为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承担,涉及双方诉请金额达 800 万美元,二者均与设计单位的签证密切相关。 防火门品牌变更的扣款的事实及争议为:对防火门项目,施工企业的合同报价为 78 万美元;应房地产公司就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