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 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1.1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法律规范工作流程,有效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 5000 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 5000 元以上,10000 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 10000 元以上的。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第五条 设计变更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时代广场项目 G 地块一标段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 1 页,编号应为 SD-GDK-1-JZ-1),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内容对比。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 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法律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变更方案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2、变更内容: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法规的内容;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