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1.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增项最高不超过乙级(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2.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围。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3.对合并申请资质的企业,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4.丙级(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与围限制。5.新设置的分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6.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全部乙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晋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7.企业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8.申请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1.企业资质申请应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纳分级的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3.企业资质审批采纳专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专家审查的时限由资质审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