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险种设置管理论文 摘要从讨论工程保险进展的历史出发,系统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工程保险实践,结合我国险种设计的实际,提出了工程侏险的 8个险种,基本上做到了覆盖全面,涉及工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完整的险种体系。 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人员和设施、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起源于 19 世纪的英国,是随工业革命应运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欧洲大规模重建中得以迅速进展。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和进展,减少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而消除一直困扰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支付信用等诸多问题,对法律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市场经济规律、规则办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 世纪80 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三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中国,工程保险在中国得以认同和进展。当前,随着我国正式加入 WTO,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进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时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达 4 万亿元之巨,引进外资也在数百亿元之多。其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大力进展工程保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参加方多、质量要求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且工程保险本身又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这就要求工程保险品种的建立必定要兼顾建设程序和不同利益主体。因此,为满足不同的参加方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设计花色品种齐全、系统、全面、科学的工程保险险种,至关重要。 一、国外工程保险通常的险种设置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假如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