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动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动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仔细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仔细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育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与时发现问题并讨论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与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