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查工作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和参加许可证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审查要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技术审查与事务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产品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管理。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的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委派观察员参加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负责企业整改情况的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六条 企业实地核查是指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织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以下同),委派有资格的审查员,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请取证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七条 企业实地核查目的是确认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实施细则与有关规定的发证条件,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为行政机关审批发证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技术评价材料。第八条 企业实地核查的围包含企业申请的所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