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督促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做好辅导工作,提高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水平,法律规范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依照《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3 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24〕86 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辅导监管工作实行辅导备案监管、辅导报告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监管重点是辅导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第三条 辅导监管对象为山东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已在境外上市又回归国内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聘用的辅导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第四条 山东证监局实行保荐机构执业信息报送制度。为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向山东证监局报送以下资料:(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1)、《保荐机构执业动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2);(二)《主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4);(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关于保荐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章 辅导备案监管第五条 辅导备案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向山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后,山东证监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辅导机构补充材料报送齐备之日起计算;(二)监管人员对辅导备案材料初审后,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见附件 7),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复审;(三)《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经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监管人员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见附件 8),该受理单交辅导机构,存根联由山东证监局存档;(四)山东证监局分管局领导在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上的签字日期为受理日,受理日即为辅导监管起始日;(五)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辅导机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材料。第六条 在辅导备案材料中,辅导机构应就整个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参加辅导的公司家数不超过 4 家做出说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辅导人员签字确认;应明确指出辅导小组中具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经历的成员,并明确辅导小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