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已经 2024 年 5 月 26 日省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 OO 三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交通、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抢救、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