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失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与惩处的双重功能,可以达到伸张法律正义,维护合法权利的效果。环境侵权作为侵权方式的一种,其维权模式自然与精神损害赔偿有着密切联系,分析环境侵权的特别性,并结合我国现存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建立与完善符合环境保护与权利保障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引起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也是本文核心之所在。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环境侵权 现在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与日俱增,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精神利益。自从我国有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之后,在环境质量日益恶化的今日,受污染者不仅在财产上遭到了损失,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污染者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也应该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失。 1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者各有不同的看法,有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三重功能说,每种学说又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各学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抚慰和惩处。 (1)抚慰功能 精神不是物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且是难以衡量的,所以对精神损害的救济与物质损害的救济是不同的。对于精神来说,一旦受到损害就很难再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折磨不是别人所能想象的,在对精神损害的救济方面一般实行的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金钱赔偿等,但是这些方式都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者通过这些方式能够得到精神上的宽慰、抚慰,使其精神痛苦能够减轻。赔偿只是诸多方式中的一种比较重要的方式,具有抚慰性,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者的精神利益,但是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的功能。 (2)惩处功能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精神损害中,侵权人侵害了别人的权利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某些特别的侵权领域,不仅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利益,还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否则不足以给加害人带来足够的痛苦、警醒、震撼。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一方面是对行为人的民事惩处,另一方面是对其他人的警戒。这跟国外的惩处性赔偿金制度有相似之处,我国尚没有这一制度,只能依靠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实现这一具有惩处性的功能。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具有惩处性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显得更加弥足宝贵了,在受害者这个弱势群体与污染者这个强势群体的对抗中,假如不实行具有惩处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那就很可能出现“加害者恒为加害者,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