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形象权的属性及保护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对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现象随处可见。对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学界看法不一。本文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即应该将形象权定位为人格权之一种。形象权的民法保护从长远来看,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制定人格权法或者民法典以确立形象权的人格权地位,从近期来看,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 关键词形象权法律属性民法保护 从形象权的产生历史看,它从隐私权孕育而出。表明了形象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非自然人主体不能享有。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进展,越来越多的形象利益被开发利用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自然人形象权在法律上究竟何种属性?应该如何保护这种民事利益?讨论这一问题对我国形象权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首先,形象权具有区别于知识产权的独立特征。真实人物的形象因素一般表现为非物质性客体。虽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但其并不具备智力成果的基本因素即制造性。形象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名人身份中的商业利益。而为实现此目的的初衷绝非“制造性”。因此,将形象权归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不太合理的。 其次,“无形财产权说”重视了形象利益中的物质利益,却忽视了形象利益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等精神利益,也忽视了形象权这一重要的个性化的人格特征。以形象权带来的利益价值差异有别于人格权的平等性,从而否认形象权为人格权之一种的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抽象的“平等”具体到引入到商品经济社会的实际生活中,还要受到其他很多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价值。显然,我们并不能把这两种不同范畴的平等相提并论。 笔者认为,形象权在理论上应该属于人格权之一种。尽管它表现的价值或者最终指向的是经济利益,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始终与具体的人格利益密不可分。 二、形象权的民法保护 法律属性的定位进一步影响到各个国家的立法思路。通过比较法讨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立法和日本判例经验, (一)立法论之比较法考察 在较早提出形象权概念的美国,许多判例及学理将形象权界定为财产权。但是,英美法中的财产权具有相对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对人权和对物权,物权和债权均未予以充分重视,因而也未基于上述划分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形成一个明确的构造模式。很显然,美国法中的财产权与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区别于人身权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