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约定价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当今世界各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基本上都采纳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方法 (如交易利润法)等传统方法,以及由此进展起来的比较价格法、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各国在运用上述方法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实践中,暴露了许多弊端,例如:在实践中要找到真正的可比非受控价格难度很大;再如比较利润法,对税务机关来说,简便易行,但对纳税人来讲,则因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而倍受责难。因为,由于经营管理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企业间的利润差异会很大。为找到一种征纳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方法,以协调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预约定价协议便应运而生。 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 APA)在我国又称预约定价制,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Transfer Pricing Methodology,简称 TPM)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APA 实质上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谅解。在协议中,可以具体列明收入、费用、折让、摊销、补贴等的分配或分摊、转让定价是如何决定的以及一系列的正常交易结果等。该协议一经达成,则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凡符合协议上规定的交易事项都适用协议中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税务机关则不能予以调整。 APA 首先由一家在欧洲广泛开展经营活动的美国跨国公司提出,1991 年在美国首先实行,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和英国也先后开始实行,新西兰和韩国也自 1997 年起实行。从这些国家实施的情况来看,APA 有其长处,但也还存在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具体表现在: APA 的优点 1.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在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各种技术指标的选择和确定,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做到十全十美,从而包含有相当的主观因素,这也是征纳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但在 APA 中,则对转让定价方法事先预以明确,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从而降低了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 2.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首先,由于将事后审计调整改为事前协商达成共识,从 而可以使征纳双方从繁琐的审计工作中解脱出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既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执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