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因素和司法环境综述 本文 家庭是人们天然的、最基本的、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在任何社会中,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全与稳定是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暴力无疑是寄生于人类文明之树上的恶性肿瘤,如不对其进行有效地扼制和果断地切除,必定危及良性社会有机体乃至全社会。然而,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扼制都不是十分有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暴力的特别性。一般而言,暴力是相互对立的行为主体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表现和结果,利益的矛盾和对立是发生暴力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暴力与非家庭暴力并无质的区别,二者在表现形式和内容结果上也无大的不同,唯一的区别在于暴力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家庭暴力发生在利益关系较疏远的主体之间,家庭暴力则发生于利益关系较亲近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罪恶的家庭暴力就往往为温柔的家庭光环所遮掩,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的显著特征。同时,家庭暴力不少又是在行为主体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发生的,又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正是有了“家庭”这顶特别的保护伞,才使各种制止和打击的手段难以及时和有效地进行,进而导致了家庭暴力的日趋猖撅。而从更深的根源上看,是因为家庭暴力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司法环境。 第一,家庭地位上的不平等。平等、平衡产生美,产生和谐。而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差异、失衡却是一种普遍现象。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著名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基础》一书中讲道,人生来就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的不平等,一种是社会的不平等,前一种如健康与残疾,高大与矮小,漂亮与丑陋等等;后一种如家庭状况、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两种不平等还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促进。首先是观念上的不平等。我国有着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儒家的伦理道德是整个社会的灵魂和基础,该道德反映在家庭关系上便是男尊女卑,夫为妻纲。随着封建统治的瓦解,由男性支配家庭一切的地位受到严重挑战和冲击,但家庭因为是社会关系的特别形式,家庭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不必遵守严格的法律法律规范,从而使家庭成为旧传统和旧制度的最后据点。在封建观念的支配下,男人无论其能力大小均理所当然地成为家庭生活的“脊梁”或“主宰”,假如稍有偏移,便被他人嗤笑为“气(妻)管炎(严)”。而这种地位一旦发生动摇,丈夫则不惜动用暴力“理直气壮”地去维护这一地位。其次是经济上的不平等。有了观念上的前提,也就有了权益上的相应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普遍现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