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安陆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 录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围 51.4. 工作原则 51.5. 事件分级 62. 组织机构与职责 72.1. 领导机构与成员职责 82.2. 综合协调机构与其职责 112.3. 现场指挥部与其职责 112.4. 现场处置机构与其职责 122.5. 专家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142.6. 乡镇(区、办事处)应急机构与职责 15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5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5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163.3. 预防预警措施 174. 应急响应 18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84.2. 先期处置与分级响应 204.3. 响应措施 224.4. 应急指挥与协调 244.5. 应急监测 245. 应急终止置 25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25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265.3. 善后处置 265.4. 保险 276. 应急保障 276.1. 资金保障保障 27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276.3. 技术装备保障 276.4. 资源保障 287. 演练与培训 287.1. 预案演练 287.2. 教育与培训 287.3. 应急能力评价 288. 奖惩 299. 附则 29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安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2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24年 1 月 1 日实施;(2)《中华人民国水法》,2024 年 7 月修订;(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24 年 2 月 28 日修订,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9 号,2024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2024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6)《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24]146号,2024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24]113,2024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8)《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 年 12 月 2 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2 月 3 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修改;(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市级以上集中式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