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小餐饮备案管理。第三条小餐饮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就餐经营面积 50 平方米以下(不含 50 平方米),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小餐饮备案应当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备案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第六条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备案原则,即小餐饮在一- 1 -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第七条鼓舞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小餐饮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第九条中小学校外托餐应根据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备案。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十条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辖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 1); (二)经营负责人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明;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五)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等。- 2 - (七)食品安全要求的承诺。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干净,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二)厨房至少应设立 2 个清洗水池;(三)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八)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九)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3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