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法律规范、有序地推动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法律规范、标准,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法律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1.3 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私房自住建设另行制定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2-1的规定。表2-1 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350500多层建筑70010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14002000高层公共建筑18003000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别用房;2.3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 2-2。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6 表 2-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2.7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 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