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制 ( 修 ) 订 程 序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规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操 作 规 程 制 ( 修 ) 订 程 序 管 理 , 明 确 安 全 生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制 ( 修 ) 订 要 求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制( 修 ) 订 质 量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作 规 程 的 持 续 合 规 性 、 充 分 性 、 有 效 性 、 适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本 办 法 所 称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和 操 作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制 度 和 规 程 ) , 是 指公 司 安 环 部 根 据 职 能 和 规 定 程 序 单 独 或 者 牵头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的 , 涉 与 安 全 生产 管 理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并 能够 反 复 适 用 的 , 作 为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依 据的 文 件 。公 司 制 度 和 规 程 的 制 定 、 起 草 、 审 核 、 批 准 、发 布 、 解 释 、 修 订 、 废 止 和 评 估 , 适 用 本 办法 。第 三 条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应 当遵 循 法 规 统 一 、 依 照 职 权 和 程 序 、 职 权 与 责任 相 一 致 、 和 公 开 、 适 用 性 、 有 效 性 和 可 操作 性 的 原 则 。第 四 条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切 实 保 障 各部 门 和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在 规 定 其 应 当 履 行的 义 务 的 同 时 , 应 当 规 定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保障 权 利 实 现 的 途 径 。第 五 条制 定 操 作 规 程 应 完 整 说 明 完 成本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具 体 做 法 , 保 证 涉 与 到 的 所有 岗 位 均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第 六 条制 定 操 作 规 程 应 明 确 适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