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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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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修订日期修订单号修订容摘要页次 版次修订审核批准2011/06/12/首次发行4A/0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发放部门:□ 管理者代表 □文 控 □业务部 □采购部 □工程部□ 工模部 □生产部 □品管部 □仓 库 □行政部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围之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 月 31 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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