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围,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因未建立本单位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仔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根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根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判;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