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推动金融危机管理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进路;问题的展开;如何构建与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相协调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新颁《破产法》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框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展、银行机构破产的特别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关联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细则化、金融机构破产整顿的主体、条件和程序、金融机构清算的主体、程序、存款保险制度建构的具体问题、两者有什么地方需要协调、建立全面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职责、完善现有行政关闭程序,强调存款保险机构在行政关闭程序中的作用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提要:我国新颁《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何构建与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相协调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推动金融危机管理法治的角度,对该问题展开了相关层面的分析,并提出初步的制度构想。与普通商业企业的破产不同,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存在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在普通破产法之外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国家在普通破产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作出特别规定。 论文关键词:破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危机管理协调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1.新颁《破产法》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框架 2024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规定。此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已有涉及,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因此,从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实际上,早在 1998 年海南进展银行倒闭时,由于一些特别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以致债权人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2024 年 8 月 16 日,深圳市蓝波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受理。这是继大鹏证券之后,第二个走向破产清算程序的深圳券商,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破产案。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