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请参阅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当前我国解决劳资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要求,我们对近年来本市处理的部分有代表性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了整理,从即日起陆续登载。通过对典型案例评析,使广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人事法律规定,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更好地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由于劳动人事争议涉及范围宽泛,劳动人事关系各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特别是我们水平所限,选编的案例仅供参阅借鉴,有不当之处,还请批判指正。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 2024 年 8 月 25 日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一) 案例一: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一、案情简介: 张某 2009 年 1 月 1 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 500 元,转正后工资每月 800 元。2009 年 7 月 31 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被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 320 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 120 元。某制衣公司辨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二、查明事实: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张某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到被申请人某制衣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 500 元,转正后工资每月 800 元。在职期间,张某每月均提供正常劳动,某制衣公司亦根据合同约定数额每月支付张某工资,2009 年 7 月 31 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丢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