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主讲人:卓立峰第一节 中国境纳税义务的判定一、基本原则(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1)在中国境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人);(2)在中国境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取得所得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人)。 [解读:在中国境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2.收入来源地原则从中国境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的公司、企业以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税收协定(安排)与国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根据“协定优先”和“孰优”原则执行。(三)外籍个人根据中国的法律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根据具体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其所在国对所得免予征税,或在所在国税收中予以抵免扣除。二、境居住天数的计算(一)居住天数的计算对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97号)(二)居住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