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探析 一、养老保险补缴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补缴问题。有的人员在参加了养老保险后,但之后没有缴费,而且在国家所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针对这些人员,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个人(补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前),基数则以相应年份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 60%、100%,单位与个人各按 20%、8%比例,补交养老保险费。灵活的就业人员根据20%的比例,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还需要交纳不得减免的滞纳金(由欠费之日算起,日加万分之五)。这一些法律开展后,个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费处理,补完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缴费基数 8%为缴费人员补记。根据选择实际补缴基数,明确其年份工作指数的 0.6 或 1.0,在个人账户信息中,作好标记。(二)一次性交纳。符合参保的人员,办理的基础的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的养老保险。新参保人员不可向中之前追补缴费方式来增加其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了法宝退休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可继续拓展至缴费到十五年。假如延续了五年后仍未足十五年可一次性缴费满十五年,并且之后按月来领取基本的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的全省职工平均的工作 60%或是 100%为基数,根据比例来计算出一年的额度,之后再乘上一次性的缴费的年限。(三)完善操作。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要不断拓展,传统城镇养老保险未涵盖了所有劳动者,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全民集体企业中的计划外编制的职工,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在城镇内,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三类人群养老保险制度是不一样的。机关公务员、全额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全包。差额拔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虽然是社会统筹+个人补缴,但具体在操作方面,却仍有极大的差异。 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为了更好关注民生,解决实际的问题,一定要处理好中断缴费的人员,要有调度的责任心及重视度,组织好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补缴政策规定,督促有欠费和断保的单位和个人补齐欠费。(二)提高经办管理能力,完善制度。一些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流动性大且收入不稳定。我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不高且制度间未能有完善的连接制度,参加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容易中断,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