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制讨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由个人不缴费、企业全额缴费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到企业、个人、国家三方负担的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国家财政责任也经历了政府全额资助到财政兜底的转变。但是在转轨过程中,巨额转制成本难以消减,加重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明确转制成本消减中的政府责任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模式的转变 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经济环境的进展来看,可以划分为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时期与新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期。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政务院于195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1978 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确定企业退休、退职费由企业行政支付。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时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特点是采纳国家企业模式,养老金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显著的国家包办、企业负责、覆盖范围小等特征。因此,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实行政府全额资助模式。1991 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变了传统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1995 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2024 年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个人账户规模由个人工资的11%降低到 8%,统筹账户规模则逐步提高到 20%。随着制度模式的转变,政府为养老保险承担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政府承担财政责任的模式既不是在缴费环节为参保者缴费,也不是在给付环节为退休者支付养老金,政府财政责任是一种不明确的隐性的财政支持模式,即财政兜底模式。而究其原因,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来源于转制成本。 二、政府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可行性分析 (一)转制成本的形成。转制成本是指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轨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过程中产生的,针对新制度实施前就参加工作或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显性化。统账结合制度的确立,使得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而在传统的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已经退休的“老人”和改制前已经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