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原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法律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主要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城市公共客运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法律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进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无论是法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还是促进进展,核心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定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汲取我省在管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进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城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具体管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4]8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6 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24]288 号)等有关文件。【原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条例从两个角度明确适用问题:一是调整的区域。明确条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二是调整的对象。明确条例调整的是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乘坐和管理活动。 一是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