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为加强工程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经济、人员、资料以及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治安保卫、文明施工等各项指标的控制与管理,为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创建一个环保、安全、优良的工作环境,为保证工程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供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共同遵照执行,并供现场业主与监理进行监督检查。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1)业主代表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任何一个被业主代表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以及施工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承包商必须在业主代表要求的期限内将上述人员调整完毕:否则,每拖期一天,承包商将被处以 5000 元标准的罚款。(2)业主代表和总监负责审核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如人员配置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业主代表和总监将要求承包商限期调整人员配置,逾期不能完成,每拖期一天承包商将被处以 1000 元标准的罚款。(3)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更换现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4)任何专业分包商或施工班(组)未经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总监同意,未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资格审查,不得擅自进入现场施工:否则,将根据其所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的 200%、并且不低于500 元标准对承包商予以处罚。(5) 现场项目经理离开济宁市须向业主代表请假(含节假日),否则将被处以每次 1000 元罚款。二、工程质量控制办法(一)工程材料质量控制办法:(1)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批准,一律不准在本工程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已施工的部位全部返工且根据情节处以不低于 5000 元的罚款。(2)承包商自购材选用不合格的,一经查实发现,承包商必须在 12 小时内将不合格材料全部清出场外;已经进行施工的,项目全部返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返工部分工程造价的 3 倍进行处罚,由业主代表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同时负责对建设单位和第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3)建设方供材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委托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不予接收立即退场;如承包方接收使用后,产品质量不合格,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4)承包商在接到建设单位办理出库手续通知之日起 2 日内必须到建设单位办理出库手续,逾期不办理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 元;承包商办理完出库手续后 2 日内必须按栋号编制完成材料使用明细表交建设单位,逾期不办理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 元。承包商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材料转帐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