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流转目前主要的问题:第一、 集体土地权利主体模糊(所有权集体所有,家庭是经营权、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原第十四条【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二、 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同地同权同价”(土地法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三、 城市土地供给单轨制,没有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 征地范围和补偿制度不合理,农民很难享受到城市化进程中的红利。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只能出于公益性目的来能征地,但是法律对公共利益缺少界定,造成公益性和经营性征地不分。国家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交易价格由市场价值确定,从而形成了“土地价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分享其间的土地增值收益。第五、 当前金融等服务体系都是基于国有建设用,缺少集体建设用地服务配套体系。二、重要法律和近期规划1、2024 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严格法律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根据“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1)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