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与相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事宜,同意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适用围1. 乙方保证其是根据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与其它相关法律文件。2.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仓储、航空与公路等物流运输服务3.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与时完成报关、订舱、航空运输等工作,随时与甲方保持信息沟通,密切合作,使运输顺利完成。4. 甲方应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外经贸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向乙方提供清楚的复印件,其中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必须盖有甲方公章。5. 甲方同意将揽取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出运。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交代准确的装卸货物地点,出发、到达时间,因指定交接货物地点有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6.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与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7. 本协议受《SIFF 代理义务标准交易条款》的约束,该标准交易条款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第二条:单证制作要求1. 在进出口代理业务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单证必须容完整,正确和清楚并且传递与时,在进口业务中,为避开疏港的产生,甲方应当更加注意单证传递的与时性。2. 乙方凭甲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货运代理业务,货运委托书除容完整,正确和清楚外,还必须显示:甲方公章、甲方的联系人、订舱日期、运输条款、陆运条款和费用承付方全称等业务操作必须的容。3. 乙方负有审单的义务,如发现单证有误,应与时通知甲方实行紧急措施。4. 货运委托书必须在受载运输工具截关日前三天前交给乙方,给乙方留有足够的操作时间;乙方收到委托书后应尽快办理订舱手续并与时向甲方通知订舱的情况,对超过配载时限、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为此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5. 甲方应在船开之前将委托书容更正情况书面盖章后通知乙方。6. 甲方报关单证的制作必须符合海关的要求,并做到单单相符,且与集装箱货物相符,报关单证必须在截关前二天交给乙方。7. 由甲方自做包装箱时,纸面装箱单的制作必须符合港口要求,并做到与集装箱的货物和报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