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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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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 年 5 月 7 日,交通部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根据该组织海安会第 61 届会议的决定与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2 的 12 月 11 日海安会第 61 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 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1〕号决议)将于 1994 年 7 月 1 日生效。我国是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规则的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现将两个规则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1.1.1 段的最后一句由下述文字替代:经审议并确定不具有适用《规则》的安全和污染危害,货品列于第 18 章。在 1.1.3 段的现有文字中增加下述句子:评定该货品的污染危害和划分其污染类别时,应遵循 73/78 防污公约附则Ⅱ规则 3(4)确定的程序。第 8 章的现有文字由下列文字替代:第 8 章——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8.1 适用8.1.1 本章适用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8.1.2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于该日之前有效的本《规则》第 8 章的要求。8.1.3 就本规则而言,“建造的船舶”一词系指经修正的 1974 年安全公约规则Ⅱ--1/1.3.1 定义的容。8.1.4 198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完全符合在当时适用的《规则》的要求,可视为符合 74 年安全公约规则Ⅱ—2/69 的要求。8.2 货舱透气8.2.1 所有货舱都应设有适合于所载货物的透气系统,而且这些系统应独立于空气管系和船上所有其它部分的透气系统。货舱透气系统应能尽量减少货物蒸汽集聚于甲板附近以与进入居住、服务和机器处所,假如是易燃蒸汽,不能让它进入或集聚于有火源的处所和区域。透气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水进入货舱,同时,透气管出口应引导蒸汽以自由喷射的形式向上排出。8.2.2 透气系统应与每一货舱的顶部连接,并且货物透气管的横倾和纵倾状态中所有可正常操纵的条件下应尽实际可能地自动向货舱通气。假如透气系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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