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买卖中风险转移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相关条款和比较《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相关解释,从风险转移的概念、意义谈起,为我国有关经贸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国际贸易术语 一、风险转移及其意义 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并不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的违约造成的,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过失。其次,这种风险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具有不确定性;在商业贸易中的正常风险,如货物行情的涨跌等并不包括在内。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从何时起风险开始转移。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所以,在卖方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假如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失,此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即使卖方已把货物托运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因此而免去其交付义务。反之,假如货物意外损失发生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货物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其应负的负款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可见,风险转移密切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的专门规定,以及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2000》)就 13 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也可见其重要性。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1.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第 185 条)都实行这一原则。 2.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3.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美国、德国的法律、《公约》、《2000 年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纳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公约》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三、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影响 假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纳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