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与法价值徐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贾剑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9-9-26浏览次数:83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理基础;国有企业容提要:国有资本不仅具有资本的自然属性,即资本增值性,还具有公共性,因而表现出双重属性。国资预算是一种不同于公共预算的特别预算或曰专门预算,其应更具灵活性。在法学语境下,国资预算制度是调整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关系并规定各利益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国资预算制度的客体包括金融类国有资本在的各类企业国有资本与其经营收支行为。国资预算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国家股东权理论,分红权是国家股东权的核心。国资预算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公平、效益和。 作为世界上拥有最多国有资产的国家,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国家的财产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反映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法学理论上的创新成果,而且确认了诸多创新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在于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制度)。对这一创新性的国资预算制度所涉与的基本问题进行法学理论上的讨论并探讨其实践的法价值是十分必要的。要明确国资预算制度,首先应当弄清其基本畴的涵,这些基本畴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 一、国资预算制度的基本畴解析 (一)国有资本与其双重属性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可以将国有资产分为公共性国有资产和营利性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转化为公司的资本金,则称之为国有资本,这是建立在现代公司理论基础上的。相应地,国有资本包括公益性国有资本和营利性国有资本。资本表明的只是一种资本金投入,并不能涵盖投入的目的。所以,一般认为,国有资本具有资本的自然属性,即资本增值性;同时它又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资本,还具有公共性,即表现出双重属性。国有企业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如一般的公司企业;也可以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营,如政府设立的水、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企业或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等。 一个普遍的“重叠共识”是,由公有制为主导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决定,我国有一个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国情,就是国有企业多数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在改革中又不可能使之退出竞争性领域,将其完全‘私有化”。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多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它们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和份额,都不可与我国的国...